近日公佈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諸多涉及社會保障的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就養老金全國統籌、“雙軌”合併、降低社保費率、延遲退休等問題進行瞭解讀。
  養老金全國統籌有利於社會公平
  《決定》提出,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金維剛介紹,我國在2010年就已基本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但除北京、陝西、黑龍江等極少數地區實行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之外,絕大多數地區的省級統籌是採取省級預算管理方式,提取省級調劑金,這隻是省級統籌的初級形式,並沒有真正實現完整意義上的省級統籌。
  去年全國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餘約2.4萬億元,但各地之間基金積累畸輕畸重現象非常嚴重,全國一半以上的結餘資金主要集中在東部少數幾個省市,而中西部地區都要靠中央財政提供不同程度的補助資金來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此,加快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勢在必行,有利於增強養老保險的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促進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應取消“雙軌制”
  《決定》提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金維剛說,這對於深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義,體現了中央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的高度重視和堅強決心,這將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雙軌制”問題。
  金維剛說,為有利於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適應流動性,並有利於從制度上根本解決“雙軌制”問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應當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取消“雙軌制”。
  首先考慮降低用人單位社保費
  《決定》提出,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金維剛說,目前,對於城鎮職工五項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費率合計約占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30%,個人應承擔的費率占本人工資的11%。其中,由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率為20%,目前絕大多數地區的單位費率都按這一標準執行。
  多年來,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反映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率總體負擔較重,特別是養老保險費率偏高,企業難以承受。從調查情況來看,社會保險費率偏高確實導致企業人工成本上升,加重了企業的財務負擔,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生存能力,同時加劇了逃費現象,造成惡性循環。
  因此,應當首先考慮在適當時機適度降低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減輕企業的人工成本負擔,這樣有利於企業發展和促進就業。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規模增大、支付能力增強的情況下,適當降低單位費率,並不會導致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降低。
  延遲退休要“小步慢走”
  《決定》提出,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金維剛說,漸進式延遲退休是指將來制定有關延遲退休的政策將採取小步慢走的方式,逐步緩慢地延長退休年齡。假如退休年齡延長一歲需要經過兩年時間,那麼在政策實施之後的第一年只將退休年齡延長半歲,第二年再延長半歲;以此類推。
  此外,在將來有關延遲退休的政策制定並公佈之後,還將經過幾年的準備才會正式實施。
  因此,漸進式延遲退休就是採取比較緩慢而穩妥的方式,逐步延長退休年齡,儘量減小退休政策調整對社會和有關人員所帶來的影響,這是許多國家在提高法定退休年齡方面比較通行的做法。(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延遲退休要“小步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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